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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大热背后的法律风险虎知娱乐法

来源:镜头 时间:2022/11/21

年3月7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十九期在线沙龙顺利举办。在本期的沙龙中,与谈嘉宾与虎知娱乐法沙龙群成员就“综艺节目大热背后的法律风险”这一话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特邀嘉宾分别为上海协力黄阳阳律师,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杨新龙老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以及晓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制片人兼编剧赵劼老师。参与讨论的还有传媒公司从业人员、知识产权律师、对传媒娱乐法感兴趣的多位律师和虎知娱乐法沙龙群的广大群友。近年来,各类综艺节目可以说是霸占了观众们的视线,如湖南卫视播放的《爸爸去哪儿》、《歌手》,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奔跑吧兄弟》,东方卫视的《极限挑战》等节目依靠强大的娱乐性和明星嘉宾阵容,时常可以占据微博热搜榜。然而,综艺节目的迅速走红却也引发了许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在这一期的沙龙中,大家围绕着“一、如何看待综艺节目的抄袭行为?二、我们平时说的“引进版权”引进的是什么?三、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原创的综艺节目?”这三个话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疑惑。在有限的一个小时的讨论过程中,大家各抒己见,探讨气氛活跃,群友们受益良多。官方讨论时间后,群友们仍然继续着自由讨论,并纷纷表示仍需要对综艺节目这一新兴模式及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深刻的了解与思考。

一、如何看待综艺节目的抄袭行为?

1.如何界定综艺节目的抄袭行为?抄袭综艺节目有没有法律问题?

黄阳阳律师表示,综艺节目从其制作过程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节目的创意,具体包括节目的主题、风格、流程、规则等,对这一层面的模仿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因为创意、主题、规则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其次是将节目创意固定化和形式化的各类细节,包括舞美设计、原创音乐、主持人的串词等,这一层面的原创性内容由于已经属于具体的表达,因此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一台节目仅仅是模仿,甚至是抄袭了其他节目的创意,实际上是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的。但事实上也有一些综艺节目直接抄袭他人的舞美设计、道具、服装、台词、音乐、口号等具体元素,这一部分的抄袭很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某些综艺节目名称也会模仿其他节目,如果在先的节目名称已注册商标或有很强的知名度,对该节目名称的模仿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杨新龙老师为我们介绍了综艺节目的一些运营流程,如下:

1、首先提出创意或者策划

2、进而形成书面的节目策划、构思、形式

3、形成节目的书面拍摄、制作方案(包括场景、舞美、构图等等)

4、通过节目立项

5、制作团队按照拍摄、制作方案进行制作

6、通过审片,形成可播出的节目(作品)

7、媒体播出节目(作品)

综艺节目可以归为视频类作品,类似于影视作品。杨新龙老师认为,综艺节目自然应当享有版权。如上述过程中2、3、5、7、都涉及到著作权法的权利,应当然受到保护。然而提出创意、策划而未形成书面的内容无法保护,因此,利用他人的想法不受法律限制。形成书面的文案后,相关方按照法律享有著作权,直接套用文案的,构成侵权。对文案内容(包括场景、舞美等等)直接使用或者进行替换构成侵权。对文案内容进行顺序调整而对表达构成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构成侵权。对文案涉及到的物品(包括道具等等)进行替换而对内容和表达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构成侵权。形成完整的视频节目后,按照类似于影视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因此,模仿完整的内容进行制作、发布、播出综艺节目都属于侵权。利用节目视频中的片段、模式进行节目制作、发布、播出也应当属于侵权

2.一个节目用了另一个节目中几句台词,几个场景,或环节设计就叫侵权么?

判定一个节目是否侵害了另一节目的版权也要看其抄袭的程度。这个程度不完全等同于数量。彭格律师和黄阳阳律师表示,侵权认定其实跟数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要看抄袭的部分是否构成了节目的核心部分。只不过在量多的情况下,抄袭的部分更容易构成节目的核心元素、更容易有超出不受保护的“思想”的翻出,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此,赵虎律师提出问题:综艺节目,最核心最有价值的部分是什么?制作人赵劼表示站在栏目制作人的角度,最核心的部分一定是创意,具体细化后就是一个节目的结构、名称、模式、美术、灯光、服装、脚本等等。然而规则、模式这些不受保护。例如日前爱奇艺公司推出的男团竞演真人秀节目《偶像练习生》,模式与韩国曾经很火的《Produce》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两档节目都是通过剧情真人秀形式展现名练习生在明星导师带领下,经过几个月封闭训练,由观众投票选出最终出道的练习生的故事。《Produce》的权利人韩国Mnet公司曾发文表示与爱奇艺没有任何合作,对于两档节目中大量相似的内容也仅仅是“深表遗憾”,并未提到是否会采取法律手段。正如黄阳阳律师所说,一般来说制作计划和脚本本身受保护,但其中的思想、创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我们平时说的“引进版权”引进的是什么?

1.综艺节目与电影、电视剧有什么区别?它们的版权又有什么区别?

黄阳阳律师表示,综艺节目模式属于电视制作行业的概念,又称为电视节目模板、版式、节目形式。其所指代的内容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模式”,而实为综艺节目剧本。有业内人士总结过,一份典型的综艺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事实上包括销售方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同时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而购买方则根据合同购买到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来具体组织自己的综艺节目的拍摄。由此可见,所谓的综艺节目模式的买卖或者许可,已经远远超越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的范畴,实际上包含了具体实施综艺节目模式的诸多版权细节,实为综艺节目剧本。

法律上对综艺节目模式的定义可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提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行业概念和法律概念必须加以区分。综艺节目模式有很大价值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已经基本形成共识。

杨新龙老师为我们举例说明:四个人带领若干人员进行对抗最后选出胜者,这是一个创意,而这样的创意没有具体的表达形式,不受法律保护。

赵虎律师认为,综艺节目本身,应该属于类电作品。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保护是没有问题的。没有得到授权传播综艺节目的,应该构成侵犯著作权。从这个意义上看,综艺节目得到保护是没有问题的。但综艺节目的很多方面,比如创意,没有得到保护,应该是对的。一方面依法不受保护,另外一方面也不应该受到保护。保护范围太大,其实不利于文化的发展繁荣,不利于文化传播和创新。从《著作权法》的初衷来看,不是为了保护权利,而是为了创新作品。

2.既然综艺节目的模式不受保护,那我们平时说的“引进版权”又是引进的什么?

关于综艺节目的版权,赵虎律师表示引进的其实不只是“版权”,还有商标授权甚至专利许可,更多的是操作手册。做一台综艺节目,并非看过之后就能做出来,这也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反向工程成本也不低,而且有市场风险,倒不如引进,可以得到“操作手册”或者“宝典”,省去了很多研发环节。

彭格律师认为只所以制作方会愿意花大价钱购买版权,是为了保证整体移植后的节目制作质量和效果。

3.为了降低风险,在引进一个综艺节目时,我们需要得到哪些授权呢?

律师黄阳阳建议,首先,对于在录制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版权作品,都需要经过相关在先版权人的许可。其次,要注意授权的完整性,除了取得表演权之外还应有改编权。最后,改编原作应保护作品原有之意、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避免引发著作人身权争议。不久前,《演员的诞生》就因为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篡改杜国威原著戏剧《我和春天有个约会》引发了杜国威及其代理人的谴责。

三、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原创的综艺节目?

首先,节目的名称可以通过商标权保护。如荷兰Talpa公司注册的“TheVoiceof…”系列商标。其次,其他具体表达元素也可以受助著作权法保护,比如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原创音乐,具有独创性的广告语,主持人串词等。

制片人赵劼提议可以走个极端,把所有的思路形成文字整理成类似于剧本的一套套文字,从而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然而黄阳阳律师表示,文字里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他人还是可以利用的。知识产权律师薛永谦也表示,并不是所有文字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简介,宣传单,说明书等等。

赵虎律师表示,制片人赵劼提到对于节目来说最重要的是创意,其实法律上的“创意”不受保护,但是具体一点的“创意”或者说若干“创意”结合在一起,可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比如:在什么时候开始做什么动作,在什么时候开始插入什么画面,什么时候开始跳舞,什么时候开始打趣等等,结合起来,这种“创意”已经不是法律上的“思想”了。这样一系列“创意”的结合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也有可能已经进入了独创性表达的领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制片人赵劼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

如图,上面的模板谁都能套用,下面的执行方案则可以作为栏目的落地方案进行保护。

致谢

特邀嘉宾分别为上海协力黄阳阳律师,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杨新龙老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以及晓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制片人兼编剧赵劼老师的精彩分享。感谢主持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律师,以及参加讨论的薛永谦律师、马丽丽律师、刘承韪、彭格、许尧祥、王京燕、王晓堂、邹翠云、检察日报郭美宏、王金华律师、等群友们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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